不服省政府作出的土地征收批复,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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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服省政府作出的土地征收批复,如何维权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救济途径
    首先,先向作出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生、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省级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后,若对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两种救济方式:
    一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省级人民政府作为被告的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审理,二审法院是省高院。
    二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这种情况下,国务院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当事人不能再启动复议或者诉讼程序。
    由相关法律条文可知,有权作出集体土地征收决定的是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对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征收批复文件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维权。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解答的全部问题,若有其他疑问,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在线法律咨询,也可以阅读相关法律知识进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