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商业银行的基本业务包括哪些?

法律援助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我国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主要是指其资金来源的业务,是银行经营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的基础。主要包括资本金业务、存款业务和借款业务。其中存款和借款属于商业银行吸收的外来资金。
    (1)资本金。资本金又称银行自有资本,是指商业银行自身拥有并可永久性支配的资金,它是商业银行经营各项业务的本钱,也是商业银行存在和发展的前提与基础。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包括财政拨给的信贷基金和银行自身利润的积累两部分。
    (2)存款负债。存款是银行负债业务中最重要的业务,是商业银行经费的主要来源。吸收存款是商业银行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占到负债总额的70%以上。"对银行来说具有重要意义的存款",马克思的这一论断清楚地揭示了存款业务在经济地位。
    (3)借款负债。借款负债是商业银行通过票据的再抵押、再贴现等方式向中央银行融入资金和通过同业拆借市场向其他银行借入短期活动。
    (4)其他负债。其他负债是指商业银行利用除存款负债和借款负债以外的其他方式形成的资金来源。
    A、在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中,自有资金是基础,标志着商业银行的资金实力;
    B、存款负债是其主要业务,标志着商业银行的经营实力;
    C、借款负债和其他负债是商业银行资金的重要调剂和补充,体现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力。
    资产业务
    商业银行资产业务是指商业银行通过不同的方式和渠道将聚集的资金加以运用并取得收益的各种经营活动。主要包括现金资产业务、贷款业务和证券投资业务三项。
    (1)现金资产业务
    现金资产的法律性质现金资产是银行随时可以用来应付现金需要的资产,由库存现金和在人民银行的存款两部分组成。
    库存现金指银行金库中的纸币和硬币,用于日常业务支付的需要,这是不产生利润的资产,如果超过了一定的比例,就意味着商业银行应赢利资产的相应减少,对银行的经营不利。
    在人民银行的存款。指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商业银行系统内资金调度,联行汇差的计算,与人民银行往来资金的清算等,大部分要通过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实缴实拨,实收实付。
    (2)贷款业务
    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一项最主要的资产业务,是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主体,在美国,贷款业务约占商业银行全部资产业务的60%以上。在我国,近几年来全部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一般要占到其运用资金总额的90%以上。即使在商业银行业务日趋综合化、全面化的今天,贷款业务仍然是其业务的主体。因此,商业银行如何使每笔贷款都能发挥应有的经济效益,已成为其经营中的核心问题。
    (3)证券投资业务
    证券投资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以其资金在金融市场上买卖有价证券的业务活动。证券投资是商业银行重要的资产业务,也是商业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之一。商业银行证券投资的主要对象是各种债券,包括政府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等。目前,世界上除德国、瑞士、奥地利等少数实行全能商业银行制的国家外,多数国家都明文规定商业银行不能购买工商企业的股票。
    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代理客户办理收款、付款和其他委托事项而收取手续费的业务。是银行不需动用自己的资金,依托业务、技术、机构、信誉和人才等优势,以中间人的身份代理客户承办收付和其他委托事项,提供各种金融服务并据以收取手续费的业务。银行经营中间业务无须占用自己的资金,是在银行的资产负债信用业务的基础上产生的,并可以促使银行信用业务的发展和扩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