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主要差异
法律援助在民事诉讼的发动上,当事人享有各种主动权,职权主义体现在程序上。
职权主义体现在程序上。主要有两个特点,在民事诉讼的发动上,为追求实体真实,法院一般要求当事人在起诉时将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提供。和在案件审判上,法官指挥整个庭审,由审判长主动询问当事人,收集调查证据,而不受诉辩双方所提出的证人和证据的限制。
在民事诉讼的发动上,当事人享有各种主动权,如主张的提出、证据的提供、为证明主张的辩论权的行使及民事权利的承认处分等,并且在提交的起诉书上不列举证据,为的是防止法院特别是法官产生先入为主之见,从而使审判做到不偏不倚,公正裁判。同时,诉讼案件的材料不随案移送,证据材料仍在起诉人手中。
在案件审判上,法院和法官仅仅是在当事人讼争范围内针对讼争焦点作出裁决的裁判者。诉讼的进行、发展依赖于当事人,法官不能主动依职权推动民事审判活动的进行,同时裁判所依据的证据资料只能依赖于当事人,法官不能在当事人指明的证据范围之外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所以法院和法官在诉讼程序中所处的地位是中立的、公正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