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阳土地使用税征收依据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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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湖北襄阳土地使用税征收依据的规定有哪些
    《襄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按新的土地综合等级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五条和《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302号)第七条的规定,现就襄阳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2012年襄阳市及所辖县(市、区)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襄政发〔2013〕34号)已于2013年12月6日公布,襄阳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襄阳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新土地综合等级征收。对市区征税范围内未确定综合等级的土地,暂按第六等土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第五条全省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款按纳税人使用的土地等级和与之相对应的税额标准征收,具体税额标准附后。
    第六条全省土地使用税具体税额标准的调整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地税局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区因土地等级状况发生变化,需要相应提高或者降低具体税额执行标准的,市、县人民政府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新征用的耕地,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新征用的非耕地,从批准征用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新征用的耕地和非耕地,以国土管理部门确定的土地类型为依据计税。
    二、土地使用税得申报流程
    (一)、业务描述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其应税项目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地税业务。
    县级业务。
    (二)、报送资料
    (1)《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3份。
    (2)首次申报或土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报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3份,同时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或购地合同、发票等证明土地使用权属的材料。
    (三)基本流程
    1、纳税人上门申报
    2、办税服务厅接受资料信息
    3、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信息,并作出是否受理申报的决定
    4、办税服务厅受理申报之后,需要征收税款,开具完税凭证
    5、申报表盖章。
    注意事项: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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