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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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苏州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人首次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前,应先在税务机关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填写《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表》。信息登记完成后,即可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申报时应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如何确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明确,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纳税义务人
    一般规定: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规定: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义务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义务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怎么办
    一、土地使用权的定义:
    土地使用权指单位或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二、土地使用权年限:
    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仓储用地50年;
    6、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三、土地使用年限到期的规定:
    根据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中的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在我们土地的流转环节缴纳的税费也是一笔可观的会进入国库的款项,对于谁费的缴纳我们也应该积极配合,因为最终税费归入国库之后也是会运用到国家的建设工作上的,我们交税其实也就是在为国家的发展做出贡献。以上内容是法律咨询网小编为您整理的问题回答,如有不全,请您移步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