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程序之审批权限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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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征收程序之审批权限是什么
    1、土地征收的审批机关有哪些?
    依照该规定,我国土地征收的审批主体有两级:一级是国务院,国务院行使对基本农田、超过35公顷的耕地和超过70公顷的其他土地征地审批权。另一级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行使上述三项规定之外的审批权,同时审批必须报国务院备案。
    2、土地征收的审批权艰是如何划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3、审批范围和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2)土地补偿标准合法;
    (3)地类面积准确,权属无争议;
    (4)存在违法用地的已依法查处;
    (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集约、节约用地及供地政策;
    (6)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7)文字及图件资料符合报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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