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政策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理论、方针、政策:
    1.利用限制资本主义工商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利用,是在有利于国计民生的条件下,允许其存在与发展。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限制,是要限制那些不利于国计民生的消极方面,国家主要从价格、税收、原料、市场、货源等方面实行有效的限制,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有计划的发展轨道。在这一基础上,国家依靠国营经济的领导力量,并依据对农业改造的同时进行的时机,迫使资本主义工商业接受社会主义改造。
    2.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和平赎买"。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和平赎买,国家是通过建立国家资本主义的方式,由低级形式的委托加工,计划订货,统购包销,到高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的个别企业和全行业的公私合营,将资本主义工商业由私有制改造成公有制。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改造的同时,还与对资本家个人进行改造相结合起来,把资本家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这一作法,是我国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的一个创举。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关于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问题的决议》 第一条 在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取得决定性的优势地位后,必须进一步改造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把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工作从原来主要的是国家资本主义的初级形式推进到主要的是国家资本主义的高级形式。《决议》分析了资本主义工商业接受改造的必然性,采取和平办法逐步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可能性,和对资产阶级私有的生产资料采取赎买政策的必要性;规定了对待资产阶级左派、中间派和右派不同的工作任务;规定了采取鼓励和批评相结合、企业改造和人的改造相结合的工作方法,以及相应的重要措施;要求在1956年和1957年,争取完成改造达到90%左右,准备在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内,争取逐步地使公私合营的企业基本上过渡到国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