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协议是由谁签字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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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拆迁协议是由谁签字有效
    拆迁协议一般由户主签字,房屋拆迁协议首先是协议的一种,协议也就是合同,合同必须有当事人,当事人一般最少有两个当事人。户主就是当事人之一,户主不签字该协议是无效的。因此必须户主在房屋拆迁协议上签字,否则该协议不成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二、哪些情况下,签订的拆迁协议可以确认无效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拆迁补偿协议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类:
    1、不具备拆迁民事权利能力(或主体资格)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2、拆迁人与非安置房屋所有权人或权利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3、被拆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被拆迁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同意,否则无效。
    4、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时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且未经权利人追认的无效。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6、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等。
    除以上所列情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况外,其他依法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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