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所有权人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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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权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所有权人怎么办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只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有关,应由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签订。
    相关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拆迁公房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分别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一)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房屋且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二)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居住房屋的;
    (三)拆迁房管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的;
    (四)拆迁宗教团体委托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房屋的。
    公房承租人死亡的,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规定,确定新的房屋承租人,拆迁人与之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私房产权人死亡的,由房屋继承人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这也是在拆迁过程中很重要的一点,对于不清楚的人就要做好相关的了解,才能维护好自己的利益。对于使用权人是没有权利进行相关协议的签订,所有权人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进行维权。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咨询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