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的协议公证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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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拆迁的协议公证是怎么样的
    1、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2、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综合来看,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公证对于完善拆迁协议内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房屋拆迁纠纷,稳定房屋管理秩序,保证房屋拆迁、安置活动顺利进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到被拆迁物所在地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
    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1、公证申请表;
    2、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代管人、管理人应提交代管权或管理权资格证明;
    3、代理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其他代理权资格的证明(含共同共有人的代理),委托行为不在本公证处辖区的,其委托书应经委托行为地的公证处公证;
    4、县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给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需要变更的,还要提交土地使用权证;
    5、被拆迁物的产权和使用权证件、现状及登记表;
    6、补偿、安置协议草稿;
    7、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房屋拆迁协议公证注意事项
    1、房屋产权人已死亡的,应当先办理继承公证,再办理房屋拆迁协议公证。
    2、属于共有房产的,要注意防止遗漏其他共有人。
    3、根据规定,房屋拆迁协议应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公证处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公证处应出具公证书:
    1、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主体资格合格;
    2、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3、协议的内容真实,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4、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拒绝的理由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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