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协议的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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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实质上讲,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决定)的性质为合同,因此,只要满足合同有效的基本条件,该协议(决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同时具备以下几方面内容,该协议(决定)便有效:
    (1)签订协议(决定)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具有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
    (2)该协议(决定)必须有对价,即互为有偿;
    (3)该协议(决定)的内容及形式合法;
    (4)签订协议(决定)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该协议(决定)便无效:
    (1)被征收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2)订立协议的当事人不在征收范围内;
    (3)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7)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征地协议的重要性
    关于征地协议问题。征地协议是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就征用土地面积和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的协议,是征地项目申报的必备要件。为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对征地程序进行了重大改革,其中第四十六和第四十八条分别规定“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推行征地公告制度和进行征地补偿登记,增加了征地的透明度,有利于加强民主监督。通过征地公告,可以使农民了解征用土地的范围、目的、征用土地的批准机关及征地补偿的标准等,取得农民对国家征用土地的支持和谅解,并反映农民的合理意见,保护他们合法的权益。因此,征地协议不再是征地项目申报工作的必备要件,虽然一些地区目前仍延续过去签订征地协议的做法,但这并不是征地的法定程序。
    法律咨询网小编提醒您,在征地中如发现所签订的协议无效影响到个人权益时,要通过法律来解决。生活中遇到征地协议无效需要律师帮助的时候,可以来本网找专业的律师人才进行一对一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