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内不得进行与其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开发建设活动

法律援助

    重点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与其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开发建设活动。
    建设活动一般是指:
    1、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
    2、以及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建设安装。建设活动应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3、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2、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法律依据:《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重点保护区内,应当以植被、水源地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为主,恢复植被、退耕还林还草。
    除《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另有规定外,重点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与其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开发建设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