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拆迁过渡协议,马上强拆房屋,算不算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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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了拆迁过渡协议,马上强拆房屋,算不算违法
    第一部分:基本案情
    拆迁方工作人员王某多次来林某家劝签,林某家人轻信了王某的承诺,与拆迁方签订了过渡协议。林某拿到了补偿款,很快就派人把林某的房屋拆除了。
    第二部分:争议焦点:给了补偿款之后,直接拆除王某房屋违法吗?
    1、拆迁方观点:(1)根据区政府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过渡协议》约定,领取了拆迁过渡费和奖励金,将房屋交付给政府后,即丧失了房屋所有权,林某以房屋被拆毁为由提起诉讼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2)涉案《拆迁过渡协议》已经明确约定对林某安置补偿标准、程序和途径,不存在未进行安置补偿的情形。
    2、法院观点:拆迁方(区政府)既没有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也没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没有完成安置补偿工作的情况下,直接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确认该拆除行为违法。
    第三部分:相关法律规定
    1、无论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均应在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的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力。楹庭认为即使在被征收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征收机关若要实现强制搬迁和拆除,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政府征收作为物权变动的特殊形式,因征收决定的作出而直接导致物权变动。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征收补偿工作完成前,仍应保障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或者土地的合法占有权益,被征收人未获得安置补偿前,不能予以强制执行。即征收土地和房屋除应当遵循“无补偿则无征收”的原则外,还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执行)”的原则,否则,被征收人有权拒绝搬迁,征收机关也不能强制执行。
    3、房屋征收补偿的过渡条款是房屋被拆除之后获得实际安置之前,双方当事人关于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过渡费用的具体安排,不同于作为征收补偿主要内容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地点和面积等主要条款,过渡条款并不能从根本上保障被征收人的安置补偿权益,仅有过渡条款的过渡协议不能替代整体的安置补偿协议,过渡协议中约定的将房屋交由征收机关拆除的内容,必须与明确约定征收补偿主要条款的安置补偿协议结合后,方可作为征收机关拆除被征收房屋的合法依据。楹庭认为仅就过渡问题签订的过渡协议,即使协议中约定拆除房屋的内容,在征收机关完成安置补偿工作之前,也不能作为拆除被征收房屋的合法依据。
    如果签了拆迁过渡协议,马上强拆算违法,因为强拆合法建筑要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能由征收方自己找人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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