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举例说明企业常用财务分析的方法有哪些

法律援助

    (一)比较分析法
    比较分析法,是通过对比两期或连续数期财务报告中的相同指标,确定其增减变动的方向、数额和幅度,来说明企业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变动趋势的一种方法。
    比较分析法的具体运用主要有重要财务指标的比较、会计报表的比较和会计报表项目构成的比较三种方式。
    1、不同时期财务指标的比较主要有以下两种方法:
    (1)定基动态比率,是以某一时期的数额为固定的基期数额而计算出来的动态比率。
    (2)环比动态比率,是以每一分析期的数据与上期数据相比较计算出来的动态比率。
    2、会计报表的比较;
    3、会计报表项目构成的比较
    是以会计报表中的某个总体指标作为100%,再计算出各组成项目占该总体指标的百分比,从而比较各个项目百分比的增减变动,以此来判断有关财务活动的变化趋势。
    采用比较分析法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用于对比的各个时期的指标,其计算口径必须保持一致;
    (2)应剔除偶发性项目的影响,使分析所利用的数据能反映正常的生产经营状况;
    (3)应运用例外原则对某项有显著变动的指标做重点分析。
    (二)比率分析法
    比率分析法是通过计算各种比率指标来确定财务活动变动程度的方法。比率指标的类型主要有构成比率、效率比率和相关比率三类。
    1、构成比率
    构成比率又称结构比率,是某项财务指标的各组成部分数值占总体数值的百分比,反映部分与总体的关系。
    2、效率比率
    效率比率,是某项财务活动中所费与所得的比率,反映投入与产出的关系。
    3、相关比率
    相关比率,是以某个项目和与其有关但又不同的项目加以对比所得的比率,反映有关经济活动的相互关系。
    比如,将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进行对比,计算出流动比率,可以判断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
    采用比率分析法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对比项目的相关性;
    (2)对比口径的一致性;
    (3)衡量标准的科学性。
    (三)因素分析法
    因素分析法是依据分析指标与其影响因素的关系,从数量上确定各因素对分析指标影响方向和影响程度的一种方法。
    因素分析法具体有两种:连环替代法和差额分析法。
    1、连环替代法
    2、差额分析法
    采用因素分析法时,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1)因素分解的关联性;
    (2)因素替代的顺序性;
    (3)顺序替代的连环性;
    (4)计算结果的假定性。
    企业进行财务分析的原因:
    财务分析是以会计核算和报表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为依据,采用一系列专门的分析技术和方法,对企业等经济组织过去和现在有关筹资活动、投资活动、经营活动、分配活动的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和增长能力状况等进行分析与评价的经济管理活动。
    而财务分析法是为了在维护企业合法利益的情况下尽可能的使企业的财务关系明朗,在检查财会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下,更好的处理企业各方面的财务关系,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为了能让企业更好的做大做强,更有发展前景。
    财务分析是以会计核算和报表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为依据,采用一系列专门的分析技术和方法,对企业等经济组织过去和现在有关筹资活动、投资活动、经营活动、分配活动的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和增长能力状况等进行分析与评价的经济管理活动。它是为企业的投资者、债权人、经营者及其他关心企业的组织或个人了解企业过去、评价企业现状、预测企业未来做出正确决策提供准确的信息或依据的经济应用学科。
    财务分析的方法与分析工具众多,具体应用应根据分析者的目的而定。最经常用到的还是围绕财务指标进行单指标、多指标综合分析、再加上借用一些参照值(如预算、目标等),运用一些分析方法(比率、趋势、结构、因素等)进行分析,然后通过直观、人性化的格式(报表、图文报告等)展现给用户。
    法律依据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二十条
    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一)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金等是否存在,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应债务、债权金额是否一致;
    (二)原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
    (三)各项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四)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
    (五)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
    (六)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
    企业通过前款规定的清查、核实,查明财产物资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各项结算款项的拖欠情况及其原因、材料物资的实际储备情况、各项投资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及其完好程度等。企业清查、核实后,应当将清查、核实的结果及其处理办法向企业的董事会或者相应机构报告,并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在年度中间根据具体情况,对各项财产物资和结算款项进行重点抽查、轮流清查或者定期清查。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除应当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外,还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一)核对各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内容、金额等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结出有关会计账簿的余额和发生额,并核对各会计账簿之间的余额;
    (三)检查相关的会计核算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四)对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没有规定统一核算方法的交易、事项,检查其是否按照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是否合理;
    (五)检查是否存在因会计差错、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前期或者本期相关项目。
    在前款规定工作中发现问题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