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使用者可以协议出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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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划拨土地使用者可以协议出让吗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者在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是可以协议出让土地的,但要交纳土地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四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解除
    根据《合同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就具有法律效力,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但是在订立出让合同后,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内外市场供求情况变化、国家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要求改变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如果继续履行原来订立的出让合同将造成更大损失时,法律允许当事人依法变更和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变更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8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解除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生效之后未全部履行之前,基于法定的原因或出让人、受让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提前消灭的行为。主要有以下情形:出让方和受让方协商解除的;受让方逾期未全部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出让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因不可抗力、土地灭失等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受让方按合同约定的开发日期满2年未开发,被出让方收回土地使用权而使合同解除的。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者在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是可以协议出让土地的,但要交纳土地出让金。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