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上的房屋转让审批权限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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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宅基地上的房屋转让审批权限有哪些
    

    1986年《土地管理法》第38条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1999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第62?条则修改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从目前讼争房屋转让协议中反映出的情况可见,对于当事人之间的转让行为有经乡政府相关部门盖章确认的,有经村委会盖章确认的,也有当事人之间自行签订协议转让的。整体上处于一种无序的混乱状态。对于乡、村两级的确认行为,其效力是否相当,当事人则各执一词,意见不一。
    关于宅基地上住房转让的审批权尚未见明确的法律规定,1986年及1999年《土地管理法》的不同规定,仅表述为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并未明确规定为转让行为的审批权。但土地管理法中审批权限的变化,可以反映出来的倾向却是集体土地的管理趋向严格。
    宅基地买卖如何处理
    在审判实践中,关于宅基地买卖的法律适用问题业已长期、反复、深入地进行过讨论,但争议颇多、观点颇多,无法作出定论。占主流的观点认为:应坚持限制擅自转让宅基地、房地一体转让、诚实信用、平等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应当查明的事实包括:
    1、买卖双方的主体身份情况;
    2、转让时间、约定形式、协议履行情况;
    3、出让方是否为宅基地和房屋的权利人,有无无权处分的情形;
    4、转让行为有无按规定经过审批;
    5、土地所有权人对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的意见;
    6、买受人有无再行转让的行为;
    7、房屋有无装修,有无翻建、扩建等情形,有无翻扩建的合法根据;
    8、现房屋使用人有无其他住所,是否具备腾房条件。
    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房屋转让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关于宅基地上住房转让的审批权尚未见明确的法律规定,结合客观事实的审查及当事人过错的判断,针对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裁判结果也会有所不同。如果你对这方面还有更多问题,法律咨询网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