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入市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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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买卖注意事项
    一、转让合同的形式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二、国有土地的权属调查和资信能力调查。
    1、转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转让方的转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转让方须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为国有或集体单位的,应提交有资产处分权的机构出具的同意转让的证明。
    2、转让方也要认真审查受让方的资信能力,包括银行资金证明、有无重大债务纠纷等,以免造成土地使用权转让后资金无法收回的结局。
    三、转让价格评估事宜
    在转让前,应该对土地转让价格进行评估。因为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尤其是转让方为国有单位时,国有土地及相关资产须经法定估价机构估价,并经国土部门予以确认。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担保
    1、拟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瑕疵问题,是受让方必须关注的核心。转让合同签订之前,必须去国土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有无抵押与被采取司法限制。
    2、鉴于有无土地权属及相关争议不易调查,加之受让方的履约能力难以判断,应明确双方相互提供担保。
    五、有关税费
    转让合同签订之时,双方应对有关应缴纳的税费项目、标准及数额进行咨询,并对税费负担问题进行明确。根据有关规定,税费的计算依据一般为土地销售价,若销售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的,则应以土地评估价作为计算依据。
    六、土地用途及相关用地条件的变更
    1、国有土地转让往往涉及土地用途变更问题,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尤为突出。土地用途及相关条件能否变更、变更程序及费用负担应在转让合同中约定清楚
    2、转让前的土地大多是工业用地、办公用地等,转让后多为商业或住宅开发用地,不仅要经规划部门变更土地用途,补缴土地出让金,且须缴纳相关配套费用。有的虽不改变土地用途,却需改变出让合同限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等用地条件。
    七、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归属问题
    1、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无约定的,推定包含。国有出让土地未达到规定开发程度不得转让,划拨国有土地无地上建筑物不得转让。
    3、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八、权属变更程序与支付转让价款问题
    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经合同签订、国土部门审批、补办相关手续、登记办证等多个环节,有时还涉及抵押权解除等程序,故转让费的支付应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即根据转让程序设定付款期限与金额,体现相互制约与督促作用,以降低双方交易风险。
    九、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的转让问题
    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并非不能转让。可通过与抵押权人协商,以其他担保方式置换或以转让费支付借款的方式解除抵押等方式,实现转让目的。
    交易规则
    规定集体土地入市的交易规则和市场秩序是政府的责任。在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上,集体土地应有与国有土地相同的入市规则。首先,要明确集体土地入市的供方市场主体。在一级市场上,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若是土地股份合作社,则是其股东大会。只有股东们才有权决定集体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入市流转。村支书、村委会主任只是他们委托的代理人,无权决定某宗集体土地是否入市,以免村支书、村主任等少数人出于私利,肆意出租、出让集体土地。二级市场的市场主体是集体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宅基地使用权人,他们只能转让其合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自行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把承包经营权当作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或出让。
    产权交易方式应当与国有土地市场相同,采用多元化的方式,租赁(即年租)、出让(即批租)、拍卖、招标、挂牌、作价入股、合伙联营均可。一般来说,需方要作长期投资的愿意采取批租方式;供方希望有长期稳定的收益,愿意出租;需方有多个竞地者,可以拍卖;公共设施用地可以招标或挂牌;全依交易双方一致的意愿而定,不必拘泥于现行法律允许的作价入股或合伙联营两种方式。因为若采取作价入股或合伙联营方式,则集体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就成为股东或合伙人,必须参与企业经营,承担经营风险,一旦经营失败便血本无归。所以,农民集体一般都愿意采取租赁方式,不愿意作价入股。政府不应硬性规定交易方式,只需制定租赁或出让、转让合同的规范文本格式和拍卖、招标、挂牌的法定程序即可。
    集体土地入市需要有土地市场监管。市场管理人员需要做的是:汇集土地供方、需方的信息,审查供方、需方信息的合法性(集体土地入市的经办人是否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委托,提供的集体土地是否有合法的产权,土地用途是否符合土地用途分区的用途管制规则),也可规定交易规则和提供交易场所。集体土地的供给不需要提出申请、政府审批。政府不应以此手段垄断建设用地供应。建设用地与耕地配置的均衡点应由市场来定,政府是定不好的。市场交易的租金、地价不要由市场管理人规定,可以由中立的中介机构来评估,由供需双方平等协商或竞争的市场机制来定。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知道,土地之间的买卖越来越频繁,但是不能用作商品房的开发,对于土地入市来说是需要注意的,其他应该注意的是转让合同的形式,国有土地的权属调查和资信能力调查,转让价格评估事宜以及有关税费等等。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法律咨询网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