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门失地保怎么办

法律援助

    一、湖北天门失地保怎么办
    依据《天门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通过多种方式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对城镇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地农民不同年龄段,制定保持其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办法。对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十二条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符合参加养老保障范围条件,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未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村干部养老保险等其它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时,以征地时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5%一次性或在两年内分期缴纳15年的养老保障费用。分期缴费应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收利息。
    已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以参保时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5%一次性缴纳10年的养老保障费用。以男60周岁、女55周岁为基础,年龄每增加两岁,减少缴费标准一年,最低缴费年限为五年。
    被征地农民年龄的确定,以市人民政府或授权相关部门发布的征地公告时间为界限;本办法实施前,已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年龄以办理参保手续的时间为界限。
    第十三条养老保障所需资金由个人一次性缴纳45%、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助30%、市财政补贴25%。个人缴费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助部分可从土地补偿费和集体经济收入中安排。市财政补贴部分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安排。
    第十四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办法。个人缴费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助记入个人账户,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费。市财政补贴部分计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账户,用于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完毕后应继续支付的费用以及养老保障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统筹账户资金不足时,由市财政从土地出让收入或其他财政资金中安排。
    第十五条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人员,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次月起享受领取养老金待遇。其待遇标准为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合并计发。基础性养老金按缴费核定时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5%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缴费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助之和及利息除以男性139个月、女性170个月计发。
    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时已达到或超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缴费的次月起按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合并计发。基础性养老金按缴费核定时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缴费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助之和除以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统一月数计发)。其待遇标准应不低于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十六条参保人未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积累额退还给其直系亲属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未领完的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直系亲属或指定受益人,并按死者生前月领取养老金数额三个月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
    二、国家对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哪些规定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纳入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要广泛深入宣传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规定: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办发〔2006〕29号文件的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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