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土地使用税的缴纳额和缴纳地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援助

    一、河南土地使用税的缴纳额
    依据《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城市郊区、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的具体征收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四条在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地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纳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五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
    (一)郑州、洛阳市:1.5元至30元;
    (二)开封、平顶山、安阳、新乡、焦作、南阳、商丘市:1.5元至28元;
    (三)鹤壁、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信阳、周口、驻马店、济源市:1.2元至24元;
    (四)县级市:0.9元至18元;
    (五)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上款所列税额标准需要调整的,由省地税局根据《条例》确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市政建设状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将本地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省辖市确定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地税局批准;县(市)确定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经批准确定的贫困县,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审批程序按上款规定执行。
    二、河南土地使用税缴纳地
    按照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一般确定按月、季或半年等期限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企业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上述内容就是小编对“河南土地使用税的缴纳额和缴纳地”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河南土地使用税缴纳额依据不同城市而不同,如郑州是15-30元。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