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土地使用税减免规定是什么
法律援助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办理土地使用税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鲁税三字[1992]109号
注:本文第一条、第四条“《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报批汇总表》”、第五条“《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报批汇总表》”部分失效,参见:《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鲁地税函[2007]97号)。
各市、地区税务局:有关土地使用税减免问题,省局已以鲁税三(1990]1号文作了明确。为从严控制减免税,进一步做好土地使用税减免的报批工作,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2]053号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对土地使用税减免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对企业单位年减免土地使用税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逐级报省税务局审批;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逐级报省税务局,由省税务局核实后,转报国家税务局审批。对企业单位因遭受自然灾害或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免土地使用税的,不受上述税额限制,一律报省税务局审批。
按照国家税务局的要求,下放的出地使用税减免权限应全部集中在省税务局,不再层层下放,各地不得擅自审批减免土地使用税。
各地在办理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时,必须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实际情况严格把关,对国家限制发展的企业,一般不予减免税;对国家不鼓励发展的企业以及非因客观原因发生亏损企业,一般也不予以减免税,如果确实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应从严掌握。
各地在上报减免税报告时,对申请减免税的企业单位应按年减免土地使用税税额10万元以下和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分别填表行文上报;对因遭受自然灾害和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纳税有困难需要减免税的,应单独行文上报。
《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报批汇总表》和《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表式附后),各地应按要求认真填写,印章齐全,项目清楚,内容具体,数字准确,对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还应附详细的书面说明材料,随申请报告一并上报。
《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报批汇总表》和《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由各市、地区税务局按照省局规定的格式(表中各栏各地如有变动,只能增加,不能减少,表格的大小、尺寸不得变动)自行安排印制。
附件:1、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报批汇总表(略)
2、士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略)
一九九二年四月七日
2017年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税额不足10万元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农业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当照征土地使用税。
山东省对于土地使用税的减免事项在有关的通知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规定了纳税人的范围以及减免税收的范围和具体的减免事项。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法律咨询网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