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管理机构是如何设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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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我国土地管理实施垂直管理
    即国家-省级-市县级-乡镇级逐级向上负责制。其中国家土地行政管理机关为国土资源部,1998年3月1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由地质矿产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和国家测绘局共同组建国土资源部。保留国家海洋局和国家测绘局(后更名为“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作为国土资源部的部管国家局。
    二、我国土地管理实施督察制度
    国家土地督察局直属国务院,对各地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国土资源部部长任土地总督察。国家土地督察局下设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济南、广州、武汉、成都、西安等9个分局,分区域对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三、各级人民政府在土地管理中的具有重要作用
    一方面,土地管理的前期条件,如城乡规划编制和发布,招商引资等工作不能离开人民政府的具体工作;另一方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上述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