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闲置土地
法律援助以及认定闲置土地的标准是怎样的?根据2012年新修订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所谓“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主要有: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并取得开工许可证,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或者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没有进行挖基作业,或者挖基作业并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2已动工开发进行挖基作业,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的。
●3除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其他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的。
●4已动工开发但中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相关规定,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构成要满足三个要件:一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照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开发建设;二是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而闲置;三是非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迟延。
法律之所以规制土地闲置的行为,由于土地资源是一种稀缺性资源,国家为了避免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却不按期进入开发日程,将土地长期搁置、造成土地浪费的行为。在实践中,由于土地使用者在实际动工迟延很多情况下是由于政府原因造成的。因此,以土地闲置的期限作为标准有违公允。从立法宗旨来看,土地使用者有能力开发但有意囤积土地、拖延开发的主观目的是认定闲置土地的重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