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如何取得的
法律援助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
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
二、政府对耕地的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三、承包耕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四、土地承包的原则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其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其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其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其四、承包程序合法。
五、耕地承包方案的制定
耕地的承包方案按以下程序进行:其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其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其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其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六、耕地承包合同的签署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其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其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其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其四、承包土地的用途;其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其六、违约责任。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期限及流转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注意以下几点:其一、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其二、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其三、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其四、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八、集体土地的收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其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其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其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