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法》对土地用途的解决方法
法律援助案例:农村青年谢某从农业大学毕业后在一牧场当技术员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办场经验。去年春节过后,他与一家乳制品厂合作,打算在家乡建立奶牛养殖基地,解决乳制品厂的奶源问题。为此他向几个村民转包了一片草质退化的草场,建上牛舍,把草场开垦后种上苜蓿草解决牧草问题,同时还种了一部分大豆和玉米解决饲料问题。可前不久有关部门以其“毁草开荒”、“占草地搞工程”为由要对其处罚。村委会也以其“改变土地用途”要收回这片草场。
解答:我国《草原法》第41条、第51条等规定,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以及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在草原上种植牧草或者饲料作物,符合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是法律准许的。
有关部门以其“毁草开荒”、“占草地搞工程”为由对其处罚是错误的。同时,村委会对“改变土地用途”也要有正确的理解。《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规定,土地流转中,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所谓“农业用途”是指将土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非农业用途”则是指将土地用于农业之外的一切工程建设以及其它建设设施,包括城镇建设、工矿企业建设、集镇和农村居民点建设等。在认定是否改变土地用途时,应以改变其根本用途为判断标准,若仅属一般的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则不在此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