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原因导致的土地闲置有哪些

法律援助

    政府原因导致的土地闲置
    从全国闲置土地案例来看,“政府成因”导致的闲置土地无论是宗数还是面积,都远超企业自身原因,所以有必要对土地闲置成因中的政府因素进行分析说明。
    非净地出让导致交地时间延迟、土地闲置。土地非净地出让原因很多,其中根源性因素是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期望值与补偿方案不匹配。为加快报地进度,提高征地效率,一些地方的相关部门对建设用地组卷报批的前期工作做得不扎实,土地征收补偿方案未能被征地农民彻底了解,以致村民后期反悔现象时有发生。所以,政府虽然供了地,但由于征地拆迁工作进展艰难,交地时间被迫延迟,项目单位无法如期进场建设,达到规定时间即被认定为闲置土地。
    规划的临时调整。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战略与功能定位的变更,相关规划可能须要不断调整。而当企业完成拿地后,若有关规划须调整,企业原有土地建设规划往往不能及时做出应对,以致后期土地因无法建设而被迫闲置。此外,一些企业因着眼于自身利益申请调整规划,用地单位和地方政府要重新进行协调、沟通,此环节若耗时过长,也会导致土地闲置。
    建设审批程序繁琐。用地单位进场开工建设的前提是办理完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而办理此证的条件是依次办理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一系列手续。在此过程中,如果相关部门在任何一项环节中出现协调不当、拖延等情况,都会造成用地单位无法按时进场开工,由此导致土地闲置。
    土地供应盲目。从结构来看,房地产、工矿仓储等用地闲置是闲置土地的主要构成部分。这主要是因为受宏观经济下行影响,招商引资工作压力加大,地方政府既要用完每年分配的用地指标,又要保证较高的供地率,这就导致一些地方供地心切,可能放宽项目预审限制条件,忽略了对开发企业综合实力、行业发展前景的预测及考量,以致出现企业前期超需求拿地,后期因资金不足而建设中断,或项目可行性方案虚构,导致在经济政策环境发生变化时推迟项目投产等现象。
    用看得见的手破解闲置难题
    1严格执行“净地”出让政策,灵活使用征地补偿方式。为防止土地闲置,相关部门首先应严格要求,对未完成“净地”标准的土地不得办理供地手续。同时,为减少征地纠纷,加快征地进度,笔者建议由政府或社会组织成立土地托管机构,通过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将农民一家一户的承包土地统一流转到托管机构,托管机构通过土地规模经营获得更高农业收益。农民通过土地流转获得稳定收入,同时也可根据自身条件从事工商业或成为农业产业工人,这样就使一部分农民不再依赖土地谋生,一旦发生征地,农民反应不会过于激烈,使征地工作能顺利完成。
    2保障规划严肃性,推行多规合一。一方面,各级政府应降低规划调整的频率,杜绝“一任领导一个规划”现象的产生;另一方面禁止用地单位为追求经济利益随意调整规划限制条件。在此基础之上,通过推行多规合一,建立统一衔接、功能互补、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空间规划体系,保障规划对经济发展的引领作用。
    3部门联动,共同遏制土地闲置现象。综合协调各部门工作程序,在界定审批法定程序的基础上,取消不必要的审批环节,提高政府部门工作效率,并通过拟定限时办结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措施进一步加以完善规范。同时,理顺工作职责,形成国土牵头,发改、商务、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职责明确的良性监管体系,并积极借助现代化网络通信和信息技术,加大批后监管的精细化管理力度。
    4强化供地计划管控,保障精准供地。地方国土部门在土地报批前增加用地意向统筹环节,通过与用地单位签订“用地意向协议书”降低批次报地的盲目性。同时借助用地预申请制度,对用地意向单位的资金实力、开发能力等进行择优筛选,保障土地后期利用的高效性。同时,国土部门在制定供地计划时,应对土地市场、经济形势、政策环境以及有关行业发展趋势进行研断,在经济增速放缓情况下,适当调整供地政策,降低整体或某些行业的供地规模。
    5利用经济手段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积极性。一是推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在出让公告、批前公示或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文件中明确履约保证金收取金额,根据项目开发建设进度和验收投产情况分阶段返还,未按约定实施建设的,扣缴相应违约金,并将其违约行为列入信用档案,限制其再拿地或给予其他惩罚;二是鼓励企业开发利用闲置和低效用地。如通过减免有关税费,鼓励企业利用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建设标准化厂房,建设完成后允许在土地、房地产有形市场公开出租或出售,也可由政府按市场价格收购或租赁,既保障原企业的不动产权益,又可增加盘活低效用地的途径;三是适当提高工业地价,综合考虑土地取得成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产业集聚状况、周边地区地价等因素科学确定工业地价,使土地价格真实反映土地市场供求关系和土地价值;四是在确定单宗土地规模时,应对项目的建设规划、发展前景,以及意向用地单位的综合实力等进行综合考量,科学确定单宗土地供应面积。对于用地规模需求确实较大的项目,建议采取分期供应、就近预留的供地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