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对国家保护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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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土地物权关系到国计民生,虽然耕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耕地属于国家的主要经济命脉,我国的许多相关法律和国家、地方的行政法规都对保护耕地作了严格规定。《物权法》在涉及土地物权保护时,以专门条款强调国家对耕地的保护权,其目的是尽量减少耕地的损失量,尽量维护耕地的基数,以保证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必需。由于《物权法》只是一个关于物权保护的法律,所以有关耕地的保护,在该法中只能强调国家保护原则,具体的法律保护,则由其他法律专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