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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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查看
    【发文字号】京地税二[1997]16号
    【颁布时间】1997-01-06
    【实施时间】1997-01-01
    【效力属性】失效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1998年10月26日)停止执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两税委托代征工作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京地税二[1995]436号《转发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出租房屋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计提代征手续费的函复>的通知》的规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了《北京市委托代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市局。
    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办法》
    一九九七年一月六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租房屋(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京地税二[1995]436号《转发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出租房屋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计提代征手续费的函复>的通知》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根据强化税源监控,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需要,可确定所在区县房管局或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为代征单位,委托其代征出租房屋(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代征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代征义务,并指定有关人员为办税人员,由办税人员专门负责具体代征工作。
    第四条代征单位应代征本单位辖区内拥有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并有出租房屋(土地)行为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由国家财政部门全额、差额拨付事业经费的国内单位和个人应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