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三号线首期工程增城段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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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国土资(建)字〔2016〕64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
    经你市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审批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三号线首期工程增城段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穗国土规划(用地)报〔2016〕42号)收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同意你市将增城区新塘镇官湖村、石下村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35.1871公顷(耕地27.6294公顷、园地0.4397公顷(全为可调整园地)、林地4.6271公顷(其中可调整林地0.1259公顷)、其他农用地2.490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完善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3.0329公顷,以上合计38.22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上述土地经完善征收手续后由当地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三号线首期工程增城段项目建设用地。同时,供地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二、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使用已有耕地储备指标(44142720100012、44142120100022)补充耕地,同时请你市人民政府负责督促落实,确保耕地数量、质量和类别达到占补平衡的要求。
    三、请你市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市人民政府应依法发布征地公告,限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听取群众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批后征地实施情况连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