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凭证保存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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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收凭证保存的法律规定:
    托收属于商业信用,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时,既没有检查货运单据正确与否或是否完整的义务,也没有承担付款人必须付款的责任。托收虽然是通过银行办理,但银行只是作为出口人的受托人行事,并没有承担付款的责任,进口人不付款与银行无关。出口人向进口人收取货款靠的仍是进口人的商业信用。
    (1)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本将适用于第二款所限定的、并在第四款托收指示中列明适用该项规则的所有托收项目。除非另有明确的约定,或与某一国家、某一政府,或与当地法律和尚在生效的条例有所抵触,本规则对所有的关系人均具有约束力。
    (2)银行没有义务必须办理某一托收或任何托收指示或以后的相关指示。
    (3)如果银行无论出于何种理由选择了不办理它所收到的托收或任何相关的托收指示,它必须毫不延误地采用电讯,或者如果电讯不可能时采用其它快捷的工具向他收到该项指示的当事人发出通知。
    预防措施:
    1、合理利用出口信保。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可以转嫁出口收汇风险。出口作为一种政策性保险业务,它不以赢利为目的,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是由国家提供基金,并通过其认可的保险机构向出口企业提供服务,它所保障的风险是一般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或不能承保的境外商业信用风险或政治风险等。出口商投保此种险后,其在托收业务中面临的收汇风险可以安全有效地转移给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出口信用保险能够通过债务追偿减少和挽回企业在出口贸易中的直接损失,不仅有利于企业防范、控制和转嫁国际贸易风险,而且有利于出口企业采取灵活的贸易结算方式,获得更多的贸易机会。
    2、预收部分货款以降低收汇风险。根据委托代理理论的观点,为使代理人有足够的激励去自动选择有利于委托人的行动,就必须在合同的设计中让代理人也承担一部分不确定的风险,并从这种风险承担中获得相应的补偿。所以,为了确保托收方式下的收汇安全,出口商可以预收一定的预付金,余额用D/P即期的方式收汇。预付金的比例和汇付一样,一般为合同总值的25%~30%为宜。
    3、选择好产品、控制好信用额度。托收方式一般适合于一些市场价格波动不大,货物品质稳定的产品,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商的利益不会有太大的波动,对买卖双方的利益影响不是很大,这样就从根本上可以保证出口商的利益。对于信用额度的控制要建立在对方资信的基础上,签订合同前做好调查,尽可能多地了解合作人,根据第一手资料,在信用额度上予以调节。对于长期合作,信用状况一直良好的客户,可以适当地降低预付额度;对于初次合作或情况不是完全了解的客户,可以增加部分比例的预付额度。
    4、提高业务人员素质,深刻理解托收的内涵。托收风险的控制和操作人员的基本素质有很大的关系,在具体的操作中一定要将出口商可以控制的人为风险降到最低限度。例如,在D/P付款交单方式下,一定要将全部单据交给银行,如果业务人员错误地认为可以将部分单据直接交给进口商,这样D/P付款交单就会完全失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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