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权会计处理方法会产生什么后果
法律援助内在价值法认为,应以赠与日股价与行权价的差额确认股票期权,其隐含之意是确认期权价值时只有当行权价低于赠与日的股价时,经理人拥有的股票期权才有内在价值,并确认报酬成本。这样,如果公司发行股票期权时行权价等于或高于赠与日的股价,就可以确认股票报酬的零成本,这是这种方法的一大缺陷。因为按此推理,只要公司发行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等于或高于股价,那就表明这一股票期权没有价值。这是不符合股票期权内在涵义的。因为股票期权表现为一种权利,能够让持有期权的经理人在未来以一特定价格购买公司股票。如果经理人行权,那这种权利肯定就有价值,即使经理人最后没有行权,也只是表明经理人放弃了一项价值为负的权利。这种选择权是实实在在的,拥有这一权利与没有拥有这一权利肯定不一样。虽然它规定在以后的会计期间要根据股价对期权价值进行调整,但不能掩盖刚开始时的不公允,并有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怀疑。这一方法的另一缺点就是,由于每一会计期末要对期权价值进行调整,造成会计处理的程序比较繁琐。
这种处理方法产生的经济后果,能对各个信息使用人产生不同的后果。对于公司内部人,由于其有能力知晓股票期权的实质,对其决策不会有很大的影响。由于它能够最大化利润,这样就能维护企业本身与经理人员的利益。而对公司外部人,他们可能不知晓或没有能力解读其实质,不知道股票期权的价值具体为何,不了解零成本的期权对企业的未来发展能起到什么作用,而误导其决策行为。只有在以后的会计期间根据股价对期权价值进行调整,才会逐渐显露出其价值,造成信息披露不及时,这有悖于会计处理要及时反映经济内容的原则,也侵犯了外部人能够及时获取信息的权益。对于整个市场来说,这种方法也是有失会计信息充分、真实、及时、有效的原则,不能够满足各经济主体决策的需要。
公允价值法利用期权定价模型如布莱克——斯克尔斯模型对期权进行定价,以此作为计量股票期权的基础。采用这种方法,克服了内在价值法的缺陷,能够公允地反映股票期权的经济本质。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人为操纵的可能,保证各利益主体获得公允信息。在开始时就确认期权价值,符合会计处理的及时性原则。这些,对企业的外部人是明显有利的。
然而,它对企业内部人却是长处小于短处。很多反对这一方法的公司认为,那些大量使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公司,尤其是新成立的高科技公司,如果采用这种方法,财务报表就会出现大额费用,会计利润就会减少,而实际上公司业绩要比利润表反映的好,这样会引起报表使用者的误解,动摇投资者的信心,造成公司股价下跌,这样,虽然公司经理人实际上应该为企业业绩变好而获得报酬,却因为股价下跌无法行使期权购买股票获得应有的收益,将不利于公司留住关键人才,从而违背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初衷。
采用利润分配方法,它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法对股票期权进行计价,在初始会计确认日按照计量出来的公允价值计入未分配利润账户和经理人股票期权账户。这样,就可以体现公允价值法的优点并消除内在价值法的缺陷。表现为,对于企业的外部人而言,能够给其以充分、及时、公平的信息,让其知道股票期权的真正价值,及对企业可能造成的影响,便于其决策,提高其决策效率;能够消除内部人相对与他们的信息优势,保证他们能在一个公平的环境下进行竞争。
而对于内部人而言,由于现在期权不再影响净利润,则公允价值法的缺陷消失,并能达到采用内在价值法的结果。这时,由于无论确认多少期权价值,公司的净利润都是最大的,可以为公司及经理人员所
接受。公司可以放心地以期权作为激励经理人员努力工作的手段,提高其经营业绩。经理人员可以在行权时获得足够的利益,而不会承受由于会计原因造成的股价低迷、无法行权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