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量抽样法与函证查证法报表有哪些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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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量抽样法通常运用于:审查应收账款金额;审查工资费用;审查交易活动,以确定未经适当批准的交易金额。实质性测试时,一般采用单位平均估计抽样、比率估计抽样和差额估计抽样等变量抽样方法,这些方法均可通过分层来实现。
    (1)单位平均估计抽样单位平均估计抽样是通过抽样审查确定样本的平均值,根据样本平均值推断总体的平均值和总值。这种方法适用范围十分广泛,无论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数据是否完整、可靠,甚至在被审计单位缺乏基本的经济业务或事项账面记录的情况下,均可使用该方法。
    (2)评价抽样结果。根据以上抽样结果,如被审计单位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为16140000,处于16217382~16041498间,则其应收账款金额并无重大误差。这时,查账人员就将估计的总体金额16129441元与16140000元之间的差额视为审计差异,在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时予以考虑,同时。建议被审计单位予以调整。如抽样结果表明被审计单位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没有落入16217382元~116041498元之间,则查账人员应详细检查其应收账款,并加以调整。
    函证查证法
    函证法的技术要点在于:
    (1)选择函证的方法,即采用积极函证还是采用消极函证;
    (2)设计函证的格式和内容;
    (3)有关函证事宜的妥善处置。函证方式的选择要根据查账工作的具体需要,凡是在账务资料上能查清的问题。能在被查单位内部弄清的问题就无需采取函证的形式。因为函证的信件往返需要较长的时间,有时可能石沉大海,有去无回,而查账人员事先对此无法确切把握,一旦函件出现阻碍就有可能延误查账的进程,因此查账人员不能对函证抱有十分把握,只有到非函证不可的地步,才组织实施函证。函证的事宜要经过查账人员的讨论商议,一般情况下查账人员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函证而只能经过查账小组组长同意后,以查账小组或委托机构的名义进行。
    函证所用的方式,应视查证的内容及其重要性而定,一般情况下,以下的内容宜采用积极函证法:
    (1)查账的事宜特别重要,对于弄清事实、查清问题有重要的作用,而查账人员对此存在很大疑义,但尚未掌握充分证据,需要通过函证提供有力而准确的资料依据。所谓重要可据以下特征来衡量:所查事项涉及较大金额,对查账目标的实现影响重大;所查账事项或业务事关重大,对查账项目的进展起关键作用;是查账项目取得突破的“瓶颈”,如果该问题不能突破,查账项目将功亏一篑;案件定性、定量所需要的重要事实、情节、数据金额、单据等。
    (2)经过对被查单位内部调查取证,几乎所有的查账程序和方法均实施后仍一筹莫展,通过函证可望取得新的证据材料,弄清有关事实真相。
    (3)应查证事项的发生、发展涉及到被查单位以外的许多人和事,其背景材料和有关的资料大多存于被查单位以外,而这些材料对查账工作不可缺少。
    (4)应查证事项与查账日相距甚远,在被查单位内证据材料已自然消失或中断,采用积极函证法有利于内部潜在的证据材料的恢复。
    (5)其他需要采用积极函证的情形。除此之外的其他被查事宜,可以采用消极函证方法。消极函证法适用于对一般事项的查证。如是否存在信用期内的应收账款业务、与客户是否保持正常业务往来、税务结算有无拖欠、企业供货是否及时、市场营销是否平稳等等。消极函证发出一定数量的函证函,只有一部分被默认或回函质疑,便算达到发函目的;消极发函所取得的材料只能作为旁证材料,间接扩充或补充支持查账结论。函证函的设计要突出查账人员提出的问题,且易理解,便于回答,不至于导致误解和异议。函证函的形式可以有多种,常见的形式是调查表格,但也可以是图表式和文字式。回答问题的方式可以是说明式、是否式、填充式、打勾式等,但积极函证法下必须要留出空间给被调查人发表自己的意见,即部分采用说明式。
    函证函调查的内容
    函证函调查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查账部门或单位的名称,即说明函证者主体的身份;如系审计机关,应写是“××审计机关函件”字样;如系税务部门,应写明“××税务局函件”字样,等等;
    (2)被函证单位和个人名称,单位应写明法定全称,个人应写明其所在单位或通讯地址;
    (3)函证的目的,要求证实的内容和提供的证据资料数据,此项内容应说明清楚,指向明确,写清应证实的业务名称、内容、经手人、涉及的人与事、发生的时间、数量规模、金额凭匪及其号码等等,并留有被函证人回答问题的空档;
    (4)函证的具体要求,包括回答的方式、内容、格式和复函的时间、回答人的签名、单位的盖章等;
    (5)其他礼貌之语;
    (6)发函单位的名称(盖章)、发函时间等;函证函的格式设计各查账单位有所不同。没有统一的要求。
    查账人员在查账过程中,实施函证所涉及的基本点是:
    (1)尽量给予被函证者方便,给被函征人方便等于给自己工作带来方便,给对方越多的方便。同时也给自己收回函证的希望越大,所以查账人员既要考虑函证的总体设计的简明扼要。也要注意一些细微方面的处置,如是否在函证中附上回函的邮票,回函的信封是否已设计好(一般将函证反过来粘贴起来即可),回函信封上的收件人地址、邮编和收件人是否已注明,函证函中是否写明,谢谢合作“、”多谢支持“等礼貌之语等等;在函证中是否通知对方我方的电话号码的联络方法,是否要求对方提供电话和联络方法—一这对于以后查寻一些不明事项是十分必要和有益的;
    (2)为了保证函证的效果,有关函证的事宜应保密,避免由被查单位人员办理和参与有关函证的事宜,包括选择决定函证单位或个人、写函证函、函证函封口、投递、答复函的接收等,以防其窜改函件或从中舞弊掺假;
    (3)如果发现被查单位知悉查账人员调查的行踪,应采取补救措施,如增加函证单位或个人、改变函证内容、改用其他调查取证的方法等;在采取积极函证法下,规定的时间后仍未收到对方复函,也应采取一定补救措施,如可再度发函、亲自派员前往调查、委托有关部门和人员就地取证等;
    (4)对发函和收函工作应做好必要的记录工作,特别是对发函数量、单位、内容及经办人等信息,应排出编号、列出清单、载明时间,记录在案;如系逾期未收的积极函证函,采取补救办法的也应注明其措施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情况;对已收到的回函应将其结果记人查账工作底稿,有时回函结果不甚满意的也应在底稿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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