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定存货计价方法有哪些

法律援助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的商品、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存货的计算,应当以实际成本为准。
    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
    《企业会计准则》也有同样的规定。
    企业选择会计处理方法时,究竟采用哪一种计算方法是由企业自主决定的。企业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一种最佳成本计算方法,从而达到合法节约税收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不同的计价方法,对结转当期销售成本的数额会有所不同,因为销货成本=期初存货+本期存货-期末存货,期末存货的大小,与销货成本的高低成反比,从而影响企业当期应纳税利润数额的确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①期末存货如果计价过低,当期的利润可能因此而相应减少;
    ②期末存货计价过高,当期的利润可能因此而相应增加;③期初存货计价过低,当期的利润可能因此而相应增加;④期初存货如果计价过高,当期的利润可能因此而相应减少。
    例如:某企业在1996年先后进货两批,数量相同,进价分别为400万元和600万元。1997年和1998年各出售一半,售价均为1000万元。
    所得税税率为33%。在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和后进先出法下,销售成本、所得税和净利润的计算如附表。
    从附表可知,虽然各项数据的两年合计相等,但不同计价方法对不同年份的数据产生了影响。1997年度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在后进先出法下为132万元,在加权平均法下为165万元,在先进先出法下为198万元。可见,采用后进先出法,在物价上升的情况下,企业耗用原材料(或发出商品)的成本较高,当期利润相应减少,可以少缴所得税。
    如果原材料价格的趋势与此相反,就应采用先进先出法。如果价格比较平稳,涨落幅度不大,宜采用加权平均法。如果材料价格涨落幅度较大,宜采用移动平均法。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另外,对享受定期减免所得税的企业,正确选择存货计价的核算方法也同样能起到降低税负作用。例如《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对外贸易业等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若该企业1997年度享受免征所得税一年,1998年恢复征税,则可选用先进先出法进行核算,将高额的利润保留在免税年度,从而增加企业积累,提高经济效益。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法律咨询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