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新资产减值准备有什么问题和建议

法律援助

    一、新旧准则的比较
    (一)资产减值范围的变化
    财政部新颁布的减值准备准则把原来在投资准则、固定资产准则、无形资产准则中规定的资产减值都统一纳入《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中。资产减值会计准则主要规范了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资产可回收金额的计量,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与计量,资产组的认定及其减值的处理,商誉的减值测试与处理和有关的披露等内容。新准则与原《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的8项资产减值准备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1.新准则提出了“资产组”的概念。
    新准则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旧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应按单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但是企业的长期资产往往没有销售市价,只有使用价值,单项资产一般不能独立产生现金流,这导致单项资产无法确定可收回金额,实务中对于这类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不具有可操作性。新准则规定,如果某项资产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难以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的,则不应按照该单项资产为基础确定其可收回金额,而应当按照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然后,据以确定资产的减值损失。
    2.扩大资产减值准则的适用范围。
    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提出了计提“8项”资产减值准备,树立了资产减值(可收回金额)的理念及其确认和计量原则,但在适用范围上有所局限,缺乏相近的实务指导性规定。新准则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除特别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产减值的处理。例如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投资等,在扩大资产减值使用范围的同时和金融资产等有关准则进行特别规定的资产,从其规定。
    3.在资产减值迹象判断上,新准则比旧准则的要求更加明确。
    (1)明确“企业应当在会计期末对各项资产进行核查,判断资产是否有迹象表明可能发生了减值”;(2)明确“如不存在减值迹象,不应估计资产的可回收金额”。
    4.可收回金额的计量原则比现行制度更具有实务操作指导性。
    新准则对公允价值、处置费用和预计未来现金现值的计算等分别作了较为详细的操作指导规定。新准则规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确定。新准则对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以及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的计量提供了较为详细的应用指南,便于实务操作。
    5.新准则对公允价值的使用做出了限制性规定。
    公允价值在很大程度上是靠人为判断,中国目前还无法广泛使用公允价值,人为调整利润的行为屡屡出现,所以对于公允价值采取限制使用的态度。只有存在活跃市场和公平价值,才可以使用公允价值。新准则强调一旦使用了公允价值,就停止使用历史成本的账务处理。同时,由于使用公允价值而产生的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二)各项准备的具体变化
    1.存货跌价准备及坏账准备。
    新旧准则下,其核算的不同点在于:旧准则下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和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时记入“管理费用”科目,新准则则记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资产负债表日通过计算若需在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或“坏账准备”金额范围内调整时,旧准则规定应为借记“存货跌价准备”或“坏账准备”,贷记“管理费用”;新准则应为借记“存货跌价准备”或“坏账准备”,贷记“资产减值损失”。另外,新准则规定领用存货时,应一并结转领用材料应负担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2.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该科目是新准则新增的会计科目,其核算方法为: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定持有至到期投资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持有至到期投资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3.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资产减值或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定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一经计提,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4.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旧准则计提减值准备时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而且,若减值的迹象消失,可在原计提的范围内恢复。新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资产减值准则确定无形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处置无形资产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二、执行新准则的问题和建议
    (一)企业执行新准则可能出现的问题
    由于新准则的规定主要是原则导向,在执行中可能会遇到不少问题:
    1.折现率的确定。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所采用的折现率,是指企业在购置或者投资资产时所要求的必要报酬率。在确定折现率时,如何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资产特定的风险,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在操作上具有一定的难度。
    2.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确定。
    新准则引入了“资产组”与“资产组组合”等概念,尽管其中规定了确定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原则,并指出确定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时应保持一致性,不应随意变更,但是,由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方式灵活多变,企业特点各不相同,在确定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时,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这就增加了执行新准则的难度。
    3.执行新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由于资产减值主要适用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这些资产计提减值之后,当以后资产价值回升时不得转回,这就改变了原准则可以转回的做法,堵住了有些企业通过计提秘密准备来调节利润的做法,减少了利润的波动。但与国际会计准则中对已经确认的减值损失可以转回的规定不一致,也与市场经济的实际状况不一致。所以,需要企业提高诚信和会计信息质量,才能制订出适合市场经济规则和与国际准则一致的企业会计准则。
    (二)更好地执行新准则的几点建议
    资产减值准备是一把“双刃剑”。新企业会计准则虽然规定了部分减值准备不能冲回,只能在处置相关资产后,再进行会计处理,但该规定并未能完全封死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的主通道。因为新准则并未明确针对存货、短长期投资等项目的减值准备能否冲回的问题。鉴于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借鉴国际会计准则。
    此次颁布的新准则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然而我们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解决技术层面的同时,还应当结合我国的国情,考虑我国的资产管理条例,重新审视各项减值准备的计提要求。对于没有现成出售价格可供参考又不能直接产生现金流的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当这些资产实际已发生减值时可通过缩短折旧和摊销年限的方式反映这类资产的价值损失,也是解决当前随意计提减值准备的一种途径。
    2.转变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认识。
    新《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资产减值准备的规定较之过去有了很大的完善。然而许多企业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实施存在着抵触情绪,企业少计提或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现象普遍存在,出现了有确凿证据表明已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长期挂账、已停用若干年的设备价值还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盈利能力指标核算的现象。
    引用法条:《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