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额备用金制度下报销备用金时怎样处理
法律援助所谓定额备用金是指单位对经常使用备用金的内部各部门或工作人员根据其零星开支、零星采购等的实际需要而核定一个现金数额,并保证其经常保持核定的数额。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使用定额备用金的部门或工作人员应按核定的定额填写借款凭证,一次性领出全部定额现金,用后凭发票等有关凭证报销,出纳员将报销金额补充原定额,从而保证该部门或工作人员经常保持核定的现金定额。只有等到撤销定额备用金或调换经办人时才全部交回备用金。
实行定额备用金的单位,其内部各部门或有关工作人员使用备用金购买货物或用于零星开支后,应将所购买的货物交由仓库保管员验收入库,凭验收入库单连同发票到财务部门报销,用于其他开支的凭发票或其他原始凭证到财务部门报销。有关部门或工作人员报销时,会计人员应编制现金付款凭证。出纳员依据付款凭证将报销的金额用现金补给报销的部门或工作人员。这样报销后有关部门或工作人员于中的现金又达到了核定的限额。
例:**公司维修科使用定额备用金制度,金额为1200元。5月14日用现金购买零配件800元,其备用金只剩下400元,次日到财务科报销,会计编制付款凭证,出纳员补给现金800元,这样维修科的备用金又达到了1200元。会计分录是:
借:管理费用800
贷:现金800
如果5月14日维修科购买零配件实际支付了1400元,由经办人员垫付现金200元,则5月15日报销时,出纳员应付给的现金就是1400元,维修科备用金在支付给经办人员垫付款200元后又恢复到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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