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以短期投资清偿债务时,债权人的会计处理有哪些
法律援助人接受的非现金资产作为短期投资管理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成本。如果所接受的短期投资中含有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金额,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短期投资的实际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重组债权的账目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借:短期投资
坏账准备
银行存款(收到的补价)
贷:应收账款
银行存款(支付的相关费用)
应交税金
(2)支付补价的,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借:短期投资
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银行存款(支付的补价和相关费用)
应交税金
例:甲企业欠乙企业购贷款80O00元,甲企业短期内不能支付货款。经协商,乙企业同意甲企业以其持有的短期股票支付货款,甲企业短期股票投资的账面余额为60000元,已提跌价准备为8000元。乙企业对该项应收账款计提5000元的坏账准备,对收到的股票作为短期投资核算。根据上述资料,乙企业应在债务重组日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短期投资75000
坏账准备5000
贷:应收账款——甲企业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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