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及国际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差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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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中、美及国际会计准则关于所得税会计的比较
    1.主要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①应付税款法。该方法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产生的差异均在当期确认为所得税费用。这一方法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其所得税费用与收入不配比,资产负债表也未能很好地反映企业的资产与负债的真实情况。②递延法。是将本期时间性差异产生的影响所得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并同时转回原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本期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对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不作调整。③损益表债务法。该方法与递延法的主要区别在于在所得税税率变更时,需要调整递延税款账面余额。它以损益表为基础,侧重于时间性差异,将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看作本期所得税费用。在核算时,先计算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会计利润×适用所得税税率+税率变动对以前递延税款的调整数),然后根据所得税费用与当期应纳税款之差,倒轧出本期的递延税款。④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该方法在所得税税率变更时,也需要调整递延税款账面余额,但它更侧重于暂时性差异,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按预计转回年度的所得税税率计算其纳税影响数,将其作为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在计算时,它首先算出资产负债表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然后倒轧出损益表中的当期所得税费用,其计算公式为: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应纳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各国在处理永久性差异时,基本上都是采用应付税款法,但是对于暂时性(时间性)差异的处理,却各不相同。美国FAS109明确规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暂时性差异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在1996年修订的IAS12中规定禁止采用递延法,而要求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来核算递延所得税。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则允许企业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或者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的核算,其中纳税影响会计法是指递延法和债务法(损益表债务法)。但在实务中,为了核算上的简单易行,我国绝大多数企业选用的都是应付税款法,损益表债务法和递延法并未得到有效的推广和应用。
    2.财务报表列示的差异。美国FAS109要求,在资产负债表上披露的应付所得税应报告为一项流动负债;而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必须以流动性项目和非流动性项目予以分别列示。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要求在资产负债表中,将所得税资产和所得税负债与其他资产和负债分开列报;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应当与当期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区分开来;与正常经营活动形成的损益相关的所得税费用(收益)应在损益表内按其主要组成部分单独披露。我国则要求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方增设“递延税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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