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什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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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争议焦点
    张先生自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一直没有找到工作,后来他通过朋友介绍到一家私营企业工作,私营“老板”面试后,考虑到张先生是朋友介绍的,就决定让他来企业上班,每月发给他一定的报酬,双方之间从未签订劳动合同。
    转眼张先生在私营企业做了三年多,去年11月初,张先生到企业所在地的区社保中心查询个人社会保险账户,结果发现这家企业一直没有给他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于是,张先生去找“老板”要求企业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老板”不予理睬,张先生几经交涉未果,只能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为他补缴历年的社会保险费。仲裁委员会依法予以受理。
    二、庭审答辩
    劳动仲裁委在开庭审理时,张先生提出自己在企业工作已三年多,当初确实是通过熟人介绍进入该企业,进去以后企业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但他本人一直从事产品售后服务、修理工作。同时,张先生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他的工资凭证、服务证、考勤记录及上门为用户修理产品时单位出据的介绍信等有关证据。另外,张先生在购房向银行贷款时,企业出具了证明他是本企业职工等证据。
    而企业在庭审答辩时认为,张先生不是企业的员工,当初是看在朋友的面子上让他有口饭吃,他本人也承诺只要有口饭吃就好了,现在却反过来提出要求。其实双方之间没有任何关系,更没有劳动关系只是朋友关系,不存在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同时,企业向仲裁委提交了所有职工工资单名册,在名册上没有张先生的名字。因此,企业对张先生提出的要求不能接受。
    三、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张先生向劳动仲裁委提供的有关工资凭证、服务证、考勤记录、以及介绍信、企业出具的张先生系本单位职工等证据材料,足以证明他与该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企业则否认与张-宇具有劳动关系,却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所以,双方当事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企业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张先生补缴历年的社会保险费。
    四、案件评析
    这个案件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供了自己在用人单位工作时所发的工资凭证、服务证、考勤记录、以及劳动者为客户上门服务、修理时用人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等证据材料。而企业予以否认,却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具有劳动关系的事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部劳社部发(2005)12号文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纪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纪录;(四)考勤纪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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