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存现金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法律援助送存现金的基本程序为:
(1)现金的整理。各单位出纳员在将现金送存银行之前,为了便于银行柜台清查现金,提高工作效率,应对送存现金进行分类整理,其整理的方法为:
纸币应按照票面金额(即券别)分类整理。纸币可分为主币和辅币,主币包括100元、50元、10元、5元、2元和1元,辅币包括5角、2角、1角、5分、2分、1分。出纳员应将各种纸币打开铺平,然后按币别每100张为一把,用纸条和橡皮筋箍好,每10把扎成一捆,比如100元券的纸币一把即为10000元,一捆即为100000元;10元券一把即为1000元,一捆即为10000元。不满100张的,从大到小平摊摊放。
铸币包括1元、5角、1角、5分、2分、1分(分币也可暂不送银行,作流通用)。铸币也应按币别整理,同一币别每100枚为一卷,用纸包紧卷好,每十卷为一捆。例如5角的铸币每一卷即为50元,每一捆即为500元。不满50枚的硬币,也可不送,或用纸包好另行包放。
残缺破损的纸币和已经穿孔、裂口、破缺、压强、变形以及正面的国徽,背面的数字模糊不清的铸币,应单独剔出,另行包装,整理方法与前同。
(2)填写现金送款薄。现金整理完后,出纳员应根据整理后的金额填写现金送款簿。现金送款簿一般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回单,由银行签章后作为送款单位的记帐依据;第二联为银行收入传票,第三联为收帐通知,第四联由银行出纳留存作为底联备查。其基本格式如表6-。出纳员在填写现金收款簿时,要按格式规定如实填写有关内容,包括收款单位名称、款项来源、开户银行、送款日期、科目帐号、送款金额的大、小写及各券别的数量等。
出纳员在填写“现金送款簿”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出纳员必须如实填写现金送款簿的各项内容,特别是其中的款项来源等。
第二,交款日期应当填写送存银行当日的日期。
第三,券别的明细帐的张数和金额必须与各券别的实际数一致,1元、5角、1角等既有纸币又有铸币的,应填写纸币、铸币合计的张数和金额。
第四,出纳员在填写“现金送款簿”时必须采用双面复写纸,字迹必须清楚、规范,不得涂改。
(3)送存交款。出纳员按规定整理现金并填写“现金送款簿”后,应将现金连同“现金送款簿”一起送交银行柜台收款员。在交款时,送款人必须同银行柜台收款员当面交接清点。经柜台收款员清点无误后,银行按规定在“现金送款簿”上加盖印章,并将“回单联”退还给送款人,送款人在接到“回单联”后应当即进行检查,确认为本单位交款回单,而且银行有关手续已经办妥后即可离开柜台。
有的单位因交款数额较大,或者辅币较多,银行当面点清确有困难的,可事先与银行协商,双方规定有关条件,并签定协议书,采取“封包交款”的办法交款。
封包交款指的是交款单位把要交存银行的现金,按有关要求进行整理,并按银行的规定捆包好,在捆包上加贴封签,写明金额,加盖公章,连同填写好的“现金送款簿”一并送交银行。银行凭封签上的金额轧清大数后收款,先在“现金送款”上加盖“收讫”章和收款员印章,将“回单联”交给交款人,事后再按规定逐包清点细数。如发现长短款,再向交款单位办理多退少补手续。
实行封包交款办法的单位在封包时,首先要把货币整理,其次再按银行的要求进行“封包”(捆扎)。封包时纸币要按面额分类,每10把扎成一捆,捆扎时上下垫好衬纸,用十字型捆扎,在每捆钞票打结处要加贴封签,封签贴在衬纸上。如不满一百张的,按零头整理的要求,整理好后加贴封签。硬币按面额分类,每10卷扎成一捆,同样加贴封签。不满一百枚的零头按币别打卷,并在卷上写明枚数、金额、日期,加盖经手人名章。封包的封签必须写明金额、日期、封包经办人员姓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另外,要求封包必须露封,便于轧点大数。
采取封包交款办法的,如银行柜台收款员在轧计大数时,即发现有差错的,应当立即告知交款人,经交款人当场复对后,在银行设置的“单位交款差错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并由交款人签章。单位交款人按照复对后的金额重新填制“现金送款簿”。如银行事后清点发现长款或短款,应在封包的封签上注明长款或短款的金额,由银行收款员和收款复核员共同签章,登记“单位交款差错登记簿”和填写错款证明单,并向单位退回长款或收回短款。
如银行在清点封包时发现差错金额较大,应保持原封包,及时通知交款单位派人复点,然后按封包协议规定处理。
出纳员在送存现金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凡经整理好准备送存银行的现金,在填好“现金送款簿”后,一般不宜再行调换票面,如确需调换的,应重新复点,同时重新填写“银行送款簿”。
第二,交款人最好是现金整理人,这样可以避免发生差错时责任不明的情况。
第三,送存途中必须注意安全,送存金额较大的款项时,最好用专车,并派人护送。
第四,临柜交款时,交款人必须与银行柜台收款员当面交接清点,做到一次交清,不得边清点边交款。
第五,交款人交款时,如遇到柜台较为拥挤,应按次序等候。等侯过程中,应做到钞票不离手,不能置于柜台之上,以防发生意外。
(4)记帐。交款人将现金送存银行并取回“现金送款簿”(回单联)后,财务部门根据“回单联”填制现金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现金
如果现金不是由出纳员汇总后送存银行,而是由企业柜台直接送存银行,则财务部门根据“现金送款簿”(回单联)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商品销售收入等
需要说明的是: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各单位收入的现金必须及时送存银行。对公款私存的,开户银行有权按存入金额的30%一50%处罚;对私自坐支的,按坐支金额的10%一30%处罚;对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的,按借用额的10%一30%处罚;对保留帐外公款的,按保留额的10%一30%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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