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需要的文件有哪些
法律援助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需要的文件有: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审批机关批准的公司章程;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适用于金融、证券、保险类和基金管理公司,以及设立时缴付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的公司。
(8)投资者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9)住所使用证明文件;
(10)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公司。
(11)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由公司的境外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载明境内被授权人的地址、联系方式,明确授权其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被授权人可以是境外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或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12)其他有关文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名称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3)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名称核准与登记属同一机关的毋需提交);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者修改后的章程;
(6)其他有关文件。
※如变更名称需先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再办理变更登记。
2、股权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5)股权转让协议;
(6)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
(7)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8)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其他有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