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实施《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是指对待外商企业要采取()。

法律援助

    有限度的国民待遇。
    从我国与外国签订的保护投资的双边条约来看有几种不同的规定,有的是最惠国待遇,如中意、中英协定。有的是公平和公正的待遇,如中法、中瑞(典)协定。有的是国民待遇,如中日协定。应当指出的是,国民待遇是使外国人与本国人地位一样(平等),而公平和公正的待遇与最惠国待遇是使某一国家的投资者所享有的待遇与任何其他国家的投资者所享有的待遇相同,而没有较其他投资者低下的状况,从而就排除了对某国投资者的歧视待遇。因此公平和公正的待遇是使不同国家的投资者在本国境内所享有的待遇相同,但并不一定使外国投资者与本国人(自然人、法人)享有的待遇相同。因此,它与国民待遇是有区别的。当然我国与外国签订的促进和保护投资条约,多数未直接明确地提出国民待遇,这是从当时的具体情况的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五十一条国家制定对外贸易发展战略,建立和完善对外贸易促进机制。
    第五十二条国家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建立和完善为对外贸易服务的金融机构,设立对外贸易发展基金、风险基金。
    第五十三条国家通过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出口退税及其他促进对外贸易的方式,发展对外贸易。
    第五十四条国家建立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向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其他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第五十五条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对外贸易经营者开拓国际市场,采取对外投资、对外工程承包和对外劳务合作等多种形式,发展对外贸易。
    第五十六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有关协会、商会。
    有关协会、商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章程对其成员提供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生产、营销、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依法提出有关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成员有关对外贸易的建议,开展对外贸易促进活动。
    第五十七条中国国际贸易促进组织按照章程开展对外联系,举办展览,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其他对外贸易促进活动。
    第五十八条国家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对外贸易。
    第五十九条国家扶持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对外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