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的流程是什么

法律援助

    (一)文件准备阶段,客户对准备好的文件签章。
    (二)公证并经使领馆认证的投资方营业执照、银行资信证明。
    (三)贸工局批准证书。
    (四)消防环保等审批批文。
    (五)工商局申请执照。
    (六)外汇入境并结汇。
    (七)办理外汇登记证、国税地税登记证。
    (八)海关商检办理。
    (九)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范围,必须满足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凡是禁止外资进入的产业,不得设立。
    (十)境外的资料必须做好完善的公证和使领馆认证工作。
    (十一)外国公司汇入外币,必须从外国公司国外的银行汇出、且自该外国公司的名下的银行账户汇出。
    (十二)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备案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备案机构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填报的信息形式上不完整、不准确,或需要其对经营范围作出进一步说明的,应一次性在线告知其在15个工作日内在线补充提交相关信息。提交补充信息的时间不计入备案机构的备案时限。如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能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信息,备案机构将在线告知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完成备案。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就同一设立或变更事项另行提出备案申请,已实施该设立或变更事项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另行提出。
    一、建立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二)外商投资企业全体投资者(或全体发起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承诺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承诺书》;
    (三)全体投资者(或全体发起人)或外商投资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四)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未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无需提供);
    (五)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的,无需提供);
    (六)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无需提供)。前述文件原件为外文的,应同时上传提交中文翻译件,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确保中文翻译件内容与外文原件内容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