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十级伤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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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根据《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5.10的规定,人身损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如下: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b. 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c. 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d. 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e. 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f. 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g.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h. 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 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j. 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低视力1级b.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c.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d. 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e. 眼内异物存留f.外伤性白内障g.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h.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i.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j.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k.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l. 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双耳中度听觉障碍m. 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n. 鼻尖缺失(或畸形)o.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p. 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q. 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r. 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s.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3、 脊柱损伤致:
    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b. 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c.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 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b. 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c. 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5、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b. 4肋以上骨折2肋以上缺失c. 肺破裂修补d. 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b. 胆囊破裂修补c. 肠系膜损伤修补d. 脾破裂修补e. 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f. 膈肌破裂修补。
    7、 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b. 骨盆畸形愈合c. 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d.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e. 子宫破裂修补f. 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g. 膀胱破裂修补h. 尿道轻度狭窄i. 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8、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c. 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d. 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e. 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9、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10、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b. 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c.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d.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e. 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f. 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g. 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h.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i. 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11、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
    (一)国家标准;
    (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