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运费收入要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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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例】甲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给乙企业产品,开出增值税发票上注明价款20万元,收到购货方乙企业转账支票一张。购买方乙企业要求送货上门,运费由乙企业负担,由甲企业自己的运输车队负责运输,且乙企业另以现金支付给甲企业该批货物运费1000元。计算甲企业的销项税税额,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甲企业的销项税额=200000×17%+1000÷(1+17%)×17%=34145.3(元)
    借:银行存款234000
    库存现金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0
    其他业务收入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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