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亏损的弥补亏损期限我们应该如何计算

法律援助

    请问,新增亏损的弥补亏损期限我们应该如何计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在向税务机关作专项申报后,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实际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年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因此,上述企业2011年应追补弥补亏损100万元,实际缴纳所得税款为0,2011年度多缴的税款应在2012年度抵缴。2012年度应继续弥补2010年度亏损100万元,然后计算出2012年度应纳税款后抵缴2011年度多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