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准备的会计如何处理
法律援助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坏账,一般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但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坏账损失时,应冲减坏账准备。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坏账准备金的部分,可在当期直接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8]84号)规定,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企业可以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企业可提取千分之五的坏账准备金在税前扣除,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包括企业年末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不包括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往来账款。即只有计提的不超过年末应收款项余额5‰的坏账准备金才允许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对坏账准备的处理,会计上采用的是谨慎原则,税法上采用的是根据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由于财税处理的差异,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就存在“可抵减暂时性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规定,应采用债务法计提或冲回计提的坏账准备。下面举例说明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
[例]某企业从2007年1月1日起实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对应收款项采用备抵法,2007年末应收账款为500万元,2008年为600万元,2009年为200万元。假定2007、2008、2009三年均按年末应收账款的10%提取坏账准备。2008年实际发生坏账损失20万元,2009年又收回2008年确认的损失5万元。2007年所得税税率为33%,从2008年以后所得税税率为25%,假设各年的税前利润均为2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07年前坏账准备余额为0,假定税法允许税前扣除额为应收款项年末余额的0.5%。
企业的计算缴纳2007、2008、2009三年的所得税时。由于会计和税法对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不完全一致,就本例而言,产生了时间性差异。《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七条规定:“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或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
该企业2007年、2008年、2009年按就收账款的余额分别提取了50万元、30万元和35万元的坏账准备,税法规定应收账款只有发生实质性损失时才充许税前扣除,假定可按0.5%计算税前扣除,这三年只允许扣除2.5万元、3万元和1万元,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产生了差异,会计上称为可抵减的暂时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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