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的会计核算方法是什么
法律援助一、现行企业所得税会计的资产负债观体现了所得税会计理论的创新
所谓资产负债观是指在制定规范某类交易或事项的准则时,首先规范由此类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有关资产和负债的确认、计量,然后再根据所定义的资产和负债的变化来确认收益。在资产负债观下,对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包括确定资产和负债以及与这些交易或事项相关的资产和负债的变动。
所得税准则第4条规定: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应当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正是资产负债观的体现。在资产负债观下对收益的确定,不需要考虑实现问题,只要企业的净资产增加了,就应当作为收益确认(不包括新增投资或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比按照收入费用观确认的收益更加全面合理。
与之对应,在原收入费用观下,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收入费用观则要求首先考虑与某类交易相关的收入和费用的直接确认和计量。必须按照实现原则确认收入和费用并根据配比原则确定收益,即:收益=收入-费用。
但按此法计算的收益由于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由此产生了由会计收益与税收收益比较后倒挤递延税款借项的弊端,致使资产负债表会计信息与真实公允原则背离。新准则资产负债观的确立,体现了我国会计发展的新趋势。
二、新准则进一步规范了对所得税的会计核算方法
我国原制度规定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纳税影响会计法又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对于永久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不论采用哪一种方法,均在本期确认为所得税费用,但对时间性差异的处理则各异。
所得税会计准则第17条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根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除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应当将其影响数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新准则摒弃了应付税款法和递延法,规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前述债务法属于收益表债务法),此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此方法将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额归属为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如果会计上某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低于其计税基础,就意味着未来由该资产转化为成本费用的金额小于税前允许抵扣的金额,税前会计利润就会大干应税所得,应当确认一项递延资产。如果会计上某项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其计税基础,就意味着未来由该资产转化为成本费用的金额大于税前允许抵扣的金额,税前会计利润就会小于应税所得,应当确认一项递延负债。在不发生在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纳税影响的情况下,一定时期的所得税费用与本期应交所得税之间存在如下关系:
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对完善我国所得税会计的几点想法
第一,全面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首先,相对于其他三种方法而言,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递延税款的定义更符合资产和负债的标准,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能更好地表示企业未来应付(应收)的债务(资产),从而使资产负债表能更为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某一时点的财务状况。其次,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优势明显,采用这一方法能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促进我国会计制度的国际化进程。
第二,增强财务报表列示的明细度,提高会计信息的有用性。与美国及国际会计准则相比,我国对递延税款及所得税费用在财务报表上的列示要求相对较低,披露过于简单、笼统。为了增加会计信息的透明度,提高其决策有用性,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上分别列示递延所得税资产总数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总数,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详细说明产生重大递延所得税项目的各类暂时性差异和所得税费用的主要构成项目及其期内分摊情况,以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掌握。
第三,宜采用备抵计价账户。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由于确认了一系列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通过备抵计价账户对其进行调整。其原理与其他各类资产的备抵账户基本相同,都符合谨慎性原则的要求,目的都是使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更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使财务报表的数据更为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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