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户口要什么证件

法律援助

    签户口要以下证件: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4、政策内生育一孩的,提供母亲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政策内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审批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5、超过一个月申报,提交婴儿未随户口在外市县父或母一方入户的证明(原件1份)。
    办理条件如下:
    1、新生婴儿可按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申报户口;
    2、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需随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必须提供法院判定归父亲抚养的证明;
    3、父(母)亲户口迁入本市前,超计划生育的婴儿,户口不能在本市申报出生。
    户口迁移的手续办理流程如下:
    1、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
    3、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
    4、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
    5、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结婚证等)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
    6、户政科签发《准迁证》;
    7、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
    8、持迁移证、身份证去迁入地派出所入户。
    综上所述,户口登记地是指办理暂住证时,公安机关依据房屋租赁情况确定的地方。新生儿出生之后,在一个月内,其父母或监护人凭据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到新生儿常住地户口登记部门申报出生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