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债务重组准则会计如何处理
法律援助一、债务重组重要术语的定义
债务重组定义
原准则: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新准则: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
两者的差异:
①新定义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作为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加强了债务重组的限定范围。
②新定义突出了“债权人做出让步”的业务实质,只有在让步的情况下才是新准则规定的债务重组,才适用债务重组具体准则,以防止实务中乱用此准则包装会计信息。
债务重组日的确定
原准则和新准则均规定:债务重组日,是指债务人履行协议或法院裁定,将相关资产转让给债权人、将债务转为资本或修改后的偿债条件开始执行的日期。债务重组可能发生在债务到期前、到期日或到期后。
具体描述为:以资产方式进行抵偿的债务重组日为资产已经到达债权人手里或已经交付债权人使用,并办理了有关债务解除手续的日期;债权转股权的债务重组日为债务人已经办妥增资批准手续,向债权人出具出资证明,并办理了有关债务解除手续的日期;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重组日为旧的债务解除,新债务开始日。
例:甲企业欠乙企业货款100万元,到期日为2005年12月31日。甲企业发生财务困难,无法按期偿还债款。经2006年1月15日协商,乙企业同意甲企业以价值90万元的产成品抵债。甲企业于2006年2月20日将产成品运抵企业并办理有关债务解除手续。在此项债务重组交易中,2006年2月20日为重组日,而不是2006年1月15日的协商日。
债务重组方式
原准则:
①以低于债务账面值的现金清偿债务;
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③债务转为资本;
④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修改债务本金、修改债务利息、修改债务偿还期限等;
⑤混合重组方式。新准则包括四种债务重组方式:即将原准则前两项合并为“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其他方式没有变。虽然表述略有不同,但两准则实质内容的规定都是一致的,而且新准则在语言表述方面更加简洁、概括,易于理解和记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