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决算审计的依据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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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竣工决算审计的依据包括什么
    1.审查决算资料的完整性。
    建设、施工等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单位应提供的资料:
    (1)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设备清单;
    (2)工程预算(投标报价)、结算书;
    (3)同级财政审批的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及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4)各年度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调整计划;
    (5)各种合同及协议书;
    (6)已办理竣工验收的单项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
    (7)施工图、竣工图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施工记录;
    (8)建设项目设备、材料采购及入、出库资料;
    (9)财务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及其他会计资料;
    (10)工程项目交点清单及财产盘点移交清单;
    (11)其他资料,如收尾工程、遗留问题等。
    2.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说明书完整性、真实性审计。
    3.各项建设投资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审计。
    包括:建安工程投资审计;设备投资审计;待摊投资列支的审计;其他投资支出的审计;待核销基建支出的审计;转出投资审计。
    4.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合规性审计。
    包括: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是否规范;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事项是否约定;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是否真实合规;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是否合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工程结算文件是否真实合规。
    5.概算执行情况审计。
    包括:实际完成投资总额的真实合规性审计,概算总投资、投入实际金额、实际投资完成额的比较;分析超支或节余的原因。
    6.交付使用资产真实性、完整性审计。
    包括: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交接手续是否齐全;应交使用资产是不真实、完整。
    7.结余资金及基建收入审计。
    包括:结余资金管理是否规范,有无小金库;库存物资管理是否规范,数量、质量是否存在问题,库存材料价格是否真实;往来款项、债权债务是否清晰,是否存在转移挪用问题,债权债务清理是否及时;基建收入是否及时清算,来源是否核实,收入分配是否存在问题。
    8.尾工工程审计。
    包括:未完工程工程量的真实性和预留投资金额的真实性。
    二、工程竣工结算有什么要求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第十四条?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一)工程竣工结算方式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二)工程竣工结算编审
    1、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
    2、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责任自负。
    (三)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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