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抽逃出资的形式有哪几种

法律援助

    一、股东抽逃出资的形式有哪几种?
    (1)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2)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3)违反《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5)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6)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7)股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8)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借款而不索还等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9)脱壳经营,即股东利用公司外壳进行脱壳经营(当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后,股东将原公司的主要人、物、财从公司脱离出来另外组成一个新公司,并将原公司的主要业务转入新公司,原公司完全成为一个“空壳”,新公司完全不承担原公司行为产生的责任,却实际上利用原公司的资产在运作),从事违法行为损害合法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司成立后,一股东以其所控制的其他公司的名义从公司借款,所借款数即为该股东出资额,并不予归还,能否认定为抽逃出资?
    这里主要涉及证据的认定问题。股东把公司资金借给自己控制的关联公司,所借数额又与自己在公司的出资吻合,实际就是抽逃出资行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认定:
    第一,股东把公司款项借给自己关联公司,而关联公司并不出具任何形式担保,在借款到期后,借款将难以追回;
    第二,股东把公司款项借出后,根本未打算索回,放任自己的关联公司使用,甚至放任超过诉讼时效,直接导致公司丧失通过法律手段追回借款的权利;
    第三,关联公司根本不缺钱用,现金流充裕,经营状况良好,可以证明公司股东有故意行为;或者关联公司本来就是皮包公司,款项既已划出,必将难以追回,甚至使追回款项成为不可能。
    二、什么是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抽逃出资包括抽逃注册资本和抽逃股东出资。抽逃注册资本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这不仅侵犯了公司的利益,而且可能侵犯公司以外第三人的利益,如公司的债权人,因此法律严令禁止,情节严重的还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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